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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六 節 附註 ( 111年12月30日)
第 20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四、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五、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六、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七、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八、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九、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五、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三十、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