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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六 節 附註 ( 111年12月30日)
第 20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四、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五、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六、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七、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八、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九、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五、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三十、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第 21 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第 22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五)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N)
(六)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七)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O)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格式P)、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五、主要股東資訊:金融控股公司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揭露金融控股公司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上開事項,得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格式R)

第 23 條
金融控股公司除依格式 Q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