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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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人員
( 107年10月16日)
第 14 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前項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