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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人員 ( 107年10月16日)
第 15 條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規定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