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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機構之設立 ( 107年10月16日)
第 3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申請本會核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