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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機構之設立 ( 107年10月16日)
第 5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爭議處理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派)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派)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決議之方法及其職權。
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七、事務單位之組織。
八、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十、關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