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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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機構之設立
( 107年10月16日)
第 6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可,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依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