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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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人員
( 107年10月16日)
第 8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