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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 四 章 團體評議 ( 108年08月28日)
第 31 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後,因部分金融消費者終止評議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