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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第 二 節 特約機構 ( 110年06月30日)
第 1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