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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第 二 節 特約機構 ( 110年06月30日)
第 1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 19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業務事實之資訊。

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