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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身分確認程序所得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留存 ( 110年06月30日)
第 23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