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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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二 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及審查
( 107年01月31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