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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二 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及審查 ( 107年01月31日)
第 4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料:
(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理)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
三、創新實驗計畫:
(一)資金來源說明。
(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
(三)創新性說明,包含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
(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
(六)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七)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
(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5 條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與其代理人、第二目之負責人與其代理人、第三目之法人與其代表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二、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三、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

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第二目之負責人、第三目之法人及其代表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代理人、第二目之代理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第 7 條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
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
二、具有創新性。
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
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
五、建置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
六、其他需評估事項。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

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機關(構)之意見。

主管機關於第一項核准創新實驗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四、於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

第 9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 10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變更之。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
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
三、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及計畫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