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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二 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及審查 ( 107年01月31日)
第 7 條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
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
二、具有創新性。
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
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
五、建置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
六、其他需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