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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延長及變更程序 ( 107年04月27日)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延長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效益。
二、延長創新實驗之理由。
三、申請延長實驗期間及預期效益。
四、實驗期間所生之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五、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宜。

前項申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有規劃不合理、不利於金融市場、損及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權益,或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效改善辦理情事者,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