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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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運作方式
( 107年04月27日)
第 10 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