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名單,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准駁決定或依本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前,應予保密。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綜理審查及評估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相關事務。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將創新實驗申請文件相關資料,密送審查會議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評估會議召開前,將創新實驗結果相關資料,密送評估會議成員進行書面評估。
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其中專家及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
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時,應邀請申請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