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4月27日)
第 13 條
審查會議與評估會議之成員及參與該二會議之人員,對於創新實驗相關文件,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結束後,前項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及之營業秘密,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