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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4月27日)
第 11 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及評估業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迴避:
一、創新實驗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或評估之創新實驗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會議成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創新實驗申請人認會議成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該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作成決定。
五、主管機關認會議成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第 12 條
審查會議成員自接獲創新實驗有關資料之時起一年內,不得作為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創新實驗申請人,並不得擔任該創新實驗申請人之合作廠商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第 13 條
審查會議與評估會議之成員及參與該二會議之人員,對於創新實驗相關文件,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結束後,前項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及之營業秘密,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 1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