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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1月23日)
第 10 條
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