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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1月23日)
第 6 條
資產負債表(格式一)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第 7 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設備款、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第 8 條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第 9 條
淨值之內容,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第 10 條
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第 11 條
淨值變動表(格式三)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第 12 條
現金流量表(格式四)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

第 13 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