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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23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準則之遵循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準則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4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