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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定義及分類 ( 111年11月30日)
第 10 條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