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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三 節 保險合作社 ( 111年11月30日)
第 157 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