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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47 條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