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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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52 條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