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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