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提儲金及離職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11 條
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