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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四 章 退休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13 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