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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四 章 退休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15 條
前條第一項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