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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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四 章 退休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21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發給月退休金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18.2(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