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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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四 章 退休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22 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遇原服務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合併改組後之機構繼續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