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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四 章 退休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23 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並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其已領之一次退休金應如數扣除,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隔半年扣除一個基數之比例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

前項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基數發給,基數換算金額,按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所支領退休金基數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