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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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年資結算
( 108年12月05日)
第 4 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