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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年資結算 ( 108年12月05日)
第 5 條
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儲備金提撥率。已無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