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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提儲金及離職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7 條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