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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提儲金及離職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8 條
各機構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時,在用人費總額內,按附表提存率分別存儲為各事業人員之公提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