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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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提儲金及離職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9 條
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人員調離至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
第一項所稱轉帳,指由離職機構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機構,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機構全數負擔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