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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8年05月09日)
第 17 條
外國保險業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
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者。
二、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者。
三、不遵行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證不適任者。

外國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撤換或自行更換負責人時,其新任人選應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