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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8年05月09日)
第 23 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營業所,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險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