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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停業 ( 108年05月09日)
第 26 條
外國保險業停止營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即將其情形刊登於當地日報公告三日以上。

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