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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八 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 109年08月11日)
第 27 條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