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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八 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 109年08月11日)
第 25 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

第 26 條
前條個人壽險集體保件,享有保險費折扣優待;其優待金額及核給方式,由保險人及要保人另行約定之。

保險人應將前項情形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並函知交通部。

第 27 條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第 28 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辦理後,於有新加入集體保件者,應填具加入個人壽險集體保件通知書,連同加入者個人要保書,交付經辦郵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