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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八 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 109年08月11日)
第 28 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辦理後,於有新加入集體保件者,應填具加入個人壽險集體保件通知書,連同加入者個人要保書,交付經辦郵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