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 109年08月11日)
第 8 條
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