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111年09月27日)
第 24 條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第 25 條
保險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及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併年度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應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保險業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