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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 111年11月25日)
第 10 條
保險人對於本保險之保險證應妥善管理。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連號印刷及加印條碼。換(補)發保險證應加印原保險證號之條碼及換(補)發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