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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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 111年11月25日)
第 11 條
保險證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補)發字樣。
二、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
三、保險期間。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