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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 111年11月25日)
第 13-1 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承保作業時,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記載之各項目內容資料,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批改申請未能即時更正。
二、依規定訂定之範圍包括:汽車種類(廠牌型式、原始發照、排氣量或馬力數)、使用性質、汽車牌照、投保義務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項目內容發生錯誤,未能積極處理並立即開立投保證明。
三、未依規定傳輸承保資料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